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777号“GARRIX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13号
申请人:个性一踢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777号“GARRIX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31982号、第25288069号、第29012938号、第306308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