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神奇女侠 WONDER WOM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771677号“神奇女侠 WONDER WOM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37号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71677号“神奇女侠 WONDER WO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68903号“WONDER WO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8036号“神舟网英 S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23150号“伟杰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