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29537 - 商评字[2020]第0000106187号 - 申请人:南京多克多食品店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29537号“火焰蒸气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187号

       

      申请人:南京多克多食品店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9537号“火焰蒸气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12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746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30458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使用在除奶茶(非奶为主)以外的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1、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均已不存在。
      2、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火焰”与引证商标三的“新火焰”文字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关联密切。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植物饮料与茶饮料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含有具有确切含义的名词“茶”,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奶茶(非奶为主)以外的其余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