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1189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74851号 - 申请人:上海爱彼此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118995号“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851号

       

      申请人:上海爱彼此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118995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53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类似的失眠用催眠枕头、口罩、按摩用手套、挖耳勺、奶瓶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1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同意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失眠用催眠枕头、口罩、按摩用手套、挖耳勺、奶瓶以外的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荣誉资质、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并未提交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原件,故我局不予认可。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商标在失眠用催眠枕头、口罩、按摩用手套、挖耳勺、奶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失眠用催眠枕头、口罩、按摩用手套、挖耳勺、奶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除失眠用催眠枕头、口罩、按摩用手套、挖耳勺、奶瓶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