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祥和永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78621号“祥和永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519号

       

      申请人:李铁英
      委托代理人:沈阳松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8621号“祥和永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945371号“祥和茶业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