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92504号“VI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007号
申请人: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2504号“VI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3903号“Imtech及图”商标、第16284295号“IPTECH”商标、第5734992号“鹰泰INTECH”商标、第25088409号“iTeching”商标、第15041751号“延飞集团 YANFEI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并非抄袭他人商标,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及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认读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