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黑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03688号“黑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822号

       

      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903688号“黑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5375号商标、第279941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623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黑泽”与引证商标二“黑泽堂”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