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39670号“996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02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三维创新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9670号“99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并且,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标识内容版权登记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996及图”,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清洗地毯用电动机器和装置”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