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363150号“一回头客一 母婴店管理
yihuitouke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364号
申请人:阮佳华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63150号“一回头客一 母婴店管理 yihuitouke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品牌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拥有了一定市场竞争力和品牌效应。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主设计,具有可区分性和显著特征。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9737号“回头客 HUITOU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35375号“回头客 HUITOU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06735号“回头客 泥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回头客”与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回头客”文字构成相同,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两项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