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682号“OZEOL OVERSTOCK
GLOBAL SOLU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370号
申请人:SOCIÉTÉ L7 S.ÀR.L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682号“OZEOL OVERSTOCK GLOBAL SOL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中“与超市或大型超市销售的产品有关的零售服务,即药品和兽药、医用卫生制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和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用材料”属于第35类3509群组的“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述服务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服务,申请人同意删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除“与超市或大型超市销售的产品有关的零售服务,即药品和兽药、医用卫生制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和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用材料”以外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尚未接受“零售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对该项服务亦未实行注册商标的保护。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超市或大型超市销售的产品有关的零售服务,即药品和兽药、医用卫生制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和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用材料”服务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