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694127号“ECHO WALL CLO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26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4127号“ECHO WALL CLO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8038号“ec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8254号“EC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76344号“EC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68137号“一和 EC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97305号“Ec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39608号“安控科技 ECHO TECHNOLIGES ec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039620号“安控科技 ECHO TECHNOLIGES ec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950601号“ec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346262号“EC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九因为其他在先权利的存在而被驳回申请,上述引证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稳定,且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已同意将该引证商标转让给申请人,目前正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八仅在“3D眼镜”一项商品上初审公告,该项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项并不冲突。申请商标通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已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了极强的显著特征,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各引证商标信息打印件;申请人官方网站上ECHO系列产品、ECHO WALL CLOCK的销售页面;京东网站、淘宝网站关于申请人ECHO系列电子产品的销售、介绍页面;通过“百度”搜索到的关于申请人“AMAZON ECHO”品牌的检索结果页面;国内网络媒体及相关公众对申请人“ECHO”系列品牌、“ECHO AUTO”品牌及产品的宣传和介绍;国家图书馆馆藏期刊关于“ECHO”及“AMAZON ECHO”系列品牌的部分检索结果盖章件;亚马逊和其关联公司已经申请或注册部分“ECHO”系列商标档案;亚马逊在世界范围内注册成功的“ECHO”系列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九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九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用时钟发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沙漏(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步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ECHO WALL CLOCK”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及引证商标六、七字母部分“ECHO”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的与引证商标八构成权利冲突的商品可由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用时钟发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