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HEN J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747420号“CHEN J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529号

       

      申请人:哈尔滨陈金国际体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7420号“CHEN 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496823号图形商标已注销,第32453691号“国艺同行 影业TOGETHER WITH FILM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其余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