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694118号“ECHO AU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29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4118号“ECHO AU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3206号“汉声EC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39785号“安控科技 ECHO TECHNOLIGES ec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39804号“安控科技 ECHO TECHNOLIGES ec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已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了极强的显著特征,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申请人公司及品牌介绍;关于申请人“ECHO”系列品牌及产品的介绍;申请人官方网站上ECHO系列产品、ECHO AUTO的销售页面;京东网站、淘宝网站关于申请人ECHO系列电子产品的销售、介绍页面;通过“百度”搜索到的关于申请人“AMAZON ECHO”品牌的检索结果页面;国内网络媒体及相关公众对申请人“ECHO”系列品牌、“ECHO AUTO”品牌及产品的宣传和介绍;国家图书馆馆藏期刊关于“ECHO”及“AMAZON ECHO”系列品牌的部分检索结果盖章件;亚马逊和其关联公司已经申请或注册部分“ECHO”系列商标档案;亚马逊在世界范围内注册成功的“ECHO”系列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在全球通信网络、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上同步播放电视;卫星传送;无线电广播;无线广播;网络广播服务;信息和其他节目的无线电广播;有线广播服务;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在全球通信网络、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上同步播放电视;卫星传送;无线电广播;无线广播;网络广播服务;信息和其他节目的无线电广播;有线广播服务;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全球通信网络、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上同步播放电视;卫星传送;无线电广播;无线广播;网络广播服务;信息和其他节目的无线电广播;有线广播服务;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ECHO AUTO”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ECHO”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全球通信网络、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上同步播放电视;卫星传送;无线电广播;无线广播;网络广播服务;信息和其他节目的无线电广播;有线广播服务;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