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86114 - 商评字[2020]第0000106174号 -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86114号“应用时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174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6114号“应用时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058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的文字仅末尾一字之差,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手机软件设计与计算机软件设计等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产品质量评估、质量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三项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质量评估、质量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质量评估等三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因其文字“应用时刻”的字面含义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等服务上,通常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