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69754号“熔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2651号
申请人:上海熔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9754号“熔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取自于企业字号,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27352号“榕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55265号“榕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形、整体外观、含义上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熔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榕品”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报警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声音警报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