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83982号“红运枣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20号
申请人: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3982号“红运枣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4614号商标、第6283682号商标、第8017633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8085号商标、第4978117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四、五)期满尚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五档案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五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奶酪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奶茶(以奶为主);奶昔”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奶茶(以奶为主);奶昔”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志中含有“枣”,使用在“干枣”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