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一糯六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66759号“一糯六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157号

       

      申请人:湖北爽露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6759号“一糯六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50013号“壹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不是佛教用语,用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度数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及荣誉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一糯六度”,其显著认读部分“一糯”与引证商标“壹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六度”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且“六度”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酒类商品的度数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