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64824号“TI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587号
申请人:福建东兴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4824号“TI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0758288号商标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328826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