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85752 - 商评字[2020]第0000071807号 - 申请人: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85752号“CFIS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807号

       

      申请人: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5752号“CFIS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46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CFI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