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65831号“TINYRIG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67号
申请人:陈智仁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信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5831号“TINYRI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TINYRIGS”及图形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62632号“IMPETUSTAR及图”商标、第15653669号“奥洛瓦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