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1531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85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铁克龙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小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415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270号决定,于2019年7月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市小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铁克龙品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且被申请人还抄袭了大量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商标的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被申请人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被申请人一直合法、有效的使用商标,未违反相关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的变更情况;2、复审商标产品委托生产合同、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3、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照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经查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中提交的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侯国忠于2003年4月2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经我局核定,复审商标于2015年10月27日转让至广州市圣云皮具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又于2018年10月29日名称变更为广州市小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变更信息,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相关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产品委托生产合同、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该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证据3产品照片,虽部分显示了复审商标,但该证据均为申请人单方形成,且为复印件,在无第三方及其它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另,申请人的其它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