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3338号“KNOWHE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383号
申请人:KNOWHERE, IN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3338号“KNOWH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94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联系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共存协议,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生成新闻内容和文章的计算机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