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96475号“微醺汾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62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6475号“微醺汾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第10517120号“汾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应不致误导公众。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