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NOWHE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3338号“KNOWHE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382号

       

      申请人:KNOWHERE, IN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3338号“KNOWH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94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联系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共存协议,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以生成新闻内容的算法为特征的在线不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站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