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Vol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581836号“Vol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714号

       

      申请人: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鲸狮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1836号“Vo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111022号“VO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在“水龙头;淋浴喷头;手持淋浴喷头;水管喷嘴;嵌入式水管喷嘴;旋转式水管喷嘴;坐浴盆喷嘴;水管固定支架;排水管道设备;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供水设备”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2020年1月20日第1680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在供水设备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供水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