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局_“YU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155205号“YUX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79号

       

      申请人: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恒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55205号“Y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宇星”商号的拼音,同时也是申请人名下第652198号“宇星YUXIN及图”商标的拼音部分,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3518号“YU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则是引证商标注册人“育新”商号的拼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及使用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