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臻艾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39633号“臻艾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814号

       

      申请人:广东大艾无疆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9633号“臻艾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使用商品没有直接联系,具有聊好的显著性和公众认知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臻艾灸”,该标志中“艾灸”是一种使用燃烧后的艾条悬灸人体穴位的中医疗法,申请商标整体未有其他含义,使用在复审的“医用艾草;艾卷;贴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整体特定含义,从而消减了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