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可达Micro-P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1050344号“迈可达Micro-Pa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2782号

       

      申请人:迈可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050344号“迈可达Micro-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8207719号“MICRO-P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7400604号“麦科达MICRO-P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9751984号“MICROP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8276990号“MARCO-P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