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 LIX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45855号“A LIX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68号

       

      申请人:杭州聚美汇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企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5855号“A LIX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51678号“RISOU及图”商标、第1492438号图形商标、第24608430号“金水名媛及图”商标、第20988161号图形商标、第11177195号“唤妍堂及图”商标、第15535363号“俏百眉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