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MTI 微海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01493号“MTI 微海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510号

       

      申请人:艾莫考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1493号“MTI 微海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正确的表述了指定商品的技术等特点,是对消费者消费选择的正确指导,不存在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可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总部官网介绍;百度百科词条;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生产加工用聚合物珠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