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三夫赛事SANFO R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25698号“三夫赛事SANFO R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892号

       

      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5698号“三夫赛事SANFO R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469058331519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申请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71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436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78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注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三、五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二者权利人归为一致,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注销,故前述三件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登山向导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导游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登山向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