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N 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830号“TN 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505号

       

      申请人:TN INTERNATIONA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830号“TN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2088号“T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引证商标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字母组合“TN”,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运输、转移、贮藏和/或储存放射性及其他危险产品的金属容器和金属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包装容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