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07914 - 商评字[2020]第0000073285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泓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07914号“弘毅”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28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泓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弘毅智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千里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07914号“弘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56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被申请人就一直未将其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并没有影响力。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进行了规范的、连续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授权书;
      2.合同;
      3.发票;
      4.媒体报道、广告;
      5.资质;
      6.办公照片;
      7.公司简介。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联想控股有限公司于2002年06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02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基金投资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2018年10月2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6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4授权其他公司进行使用,同时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3合同显示复审商标与服务,且在指定期间内,同时予以发票进行佐证。证据6虽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表明被申请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实际进行了使用。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基金投资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