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敌油 YANDI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34378号“炎敌油 YANDIY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874号

       

      申请人:沈阳医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权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4378号“炎敌油 YANDI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性更加突出。申请人大量“炎敌油”系列商标已注册,其他类似情形商标亦已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企业信息备案、国家卫健委消毒产品备案、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商标证书、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备案通知书以及被授权人品牌使用商品包装、交易凭证、产品推广照片、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推广视频资料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炎敌油 YANDIYOU”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使用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区分商品来源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