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UPP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110号“UPP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389号

       

      申请人:UPPLY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110号“UPP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35类第1434501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968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