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果染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60182号“果染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68号

       

      申请人:广东瑞邦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0182号“果染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人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果染色”文字构成,其字面含义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理解为“以水果为原料进行染色”,若申请人将上述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