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09460号“氟龙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877号
申请人:方楚勤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9460号“T氟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1134354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是一行业通用名词,也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氟龙”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龙氟”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仅顺序颠倒,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纸(文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传真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皮纸板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相联系,进而产生误认或误购。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