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41251号“欧来福OL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145号
申请人:洪国来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1251号“欧来福O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独创而来,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3721号商标、第8704675号商标、第58245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