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CLASS B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902912号“CLASS B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830号

       

      申请人:上海导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02912号“CLASS B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08772号商标、第316564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大量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网站、微博等宣传推广资料;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