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养生保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119376号“养生保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30号

       

      申请人:重庆搜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19376号“养生保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6465号图形商标、第16343202号图形商标、第32342951号图形商标、第6524547号图形商标、第102267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期满未提起续展申请,已无效。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微信公众平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于2018年5月20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养生保健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五图形在图形构成、整体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上述引证商标图形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