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62069号“大唐风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538号
申请人:上海萌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2069号“大唐风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0760号“大唐风吕DA TANG FENGLU HOT SPRING及图”商标、第24376738号“大唐古味”商标、第25296306号“大唐厚味”商标、第34746508号“大唐蜀味”商标、第34500206号“大唐撩味”商标、第3652614号“大唐”商标、第14000948号“大唐”商标、第34234435号“大唐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八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均包含文字组合“大唐”,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旅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茶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