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15849号“Ganote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849号
申请人: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5849号“Gano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64900号“GANO”商标、第6964901号“G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识别为“Ganotea”,该标识含“tea”,可译为“茶”,使用在与茶无关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在复审的“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蜂蜜;蜂王浆;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酵母”商品上的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