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局_“保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6506692号“保全”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759号

       

      申请人:普罗马研究和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耐泰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3日对第26506692号“保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且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保全”商标的产品介绍;
      3.申请人广州分公司在2004年至2011年的销售发票;
      4.申请人上海分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的销售发票;
      5.申请人客户的订货单;
      6.申请人在我国的公司出具给其他公司的产品项目供销授权书;
      7.申请人“保全”牌产品的检验报告;
      8.产品订购单;
      9.网络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7年9月20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金属用保护制剂”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2.被申请人目前申请注册有34件商标,涉及商品项目为第19类1907群组的“耐火黏土”、第2类0205、0206群组的“防火漆、金属用保护制剂”等商品,其中多件商标与国际知名的建筑用耐火材料、防火涂料商标名称相同或相近。除争议商标及申请人名下另一件“CAFCO”商标外,还有如第26506695号“MONOKOTE”商标,该标志与美国格雷斯公司的商标名称相近似。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故本案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误认及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申请人提交证据中显示的商品多为防火板,该商品与争议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不足以证明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其在与第2类“金属用保护制剂”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争议商标近似的标志进行使用宣传并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第2类“金属用保护制剂”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本身不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保全”商标确为申请人在19类1907群组“建筑用耐火材料”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较强显著性及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对该项事实应属知晓。因此,除非被申请人可以合理解释争议商标的渊源,否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标识构成近似的巧合可能性很低。在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标识设计来源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标识特有表现形式相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标识以营利的目的。并且,根据审理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目前申请注册有34件商标,涉及商品项目为第19类1907群组的“耐火黏土”、第2类0205、0206群组的“防火漆、金属用保护制剂”等商品,其中多件商标与国际知名的建筑用耐火材料、防火涂料商标名称相同或相近。除争议商标及申请人名下另一件“CAFCO”商标外,还有如第26506695号“MONOKOTE”商标,该标志与美国格雷斯公司的商标名称相近似。被申请人的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