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82491号“美丽之冠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4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准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静
申请人因第3882491号“美丽之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5360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若复审商标未进行使用,将造成对资源的浪费。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
1.资讯宝典;
2.宣传彩页;
3.微信截图;
4.内部使用材料;
5.门店照片;
6.其他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6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医院等服务上。2018年11月2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4类医院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的证据1形成时间早于指定期间;证据2、5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故,被申请人上述未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44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