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ANAC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09844号“PANACH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285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四方板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9844号“PANAC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54231号“ANA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商标权利已不存在,故其不宜做为申请商标的确权障碍。二、申请人放弃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8219号“帕纳奇PANACHE”商标、国际注册第796586号“PANAC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相类似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1429号“ANACH”商标、第27270142号图形商标、第13334378号“PANAM 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五、六)相类似的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建筑用金属制墙包层;建筑用金属盖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隔板;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铝塑板;金属板条;铝箔;普通金属合金”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页、经销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0602组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金属盖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水龙头;五金器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