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_“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6997853号“W”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31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沃格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诺威露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97853号“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81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9月26日至2018年09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刮舌器、套装血压计、套装血糖计、剂量分配用药丸分配器、药丸或胶囊分配器(空的)、医疗器械箱、医用体温计、柳叶刀(外科用)、眼点滴器(医用)、医用注射器、医用呼吸面罩、电动按摩器械、流感疫苗自动注射器具、用于药物使用的点滴器(空的)、医用灌肠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有进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争议商标的产品在亚马逊上销售的拷屏页面;
      2.《财富》杂志1996年至2019年度世界500强排名;
      3.2000年至2008年度申请人公司年报中文摘译;
      4.申请人注册的其他商标列表;
      5.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
      6.将申请人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裁定;
      7. 申请人官网页面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
      8.申请人的介绍;
      9.淘宝上关于被申请商标商品的销售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被撤销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英文“PHARMACY、CALLUS、REMOVERS”等的中文含义;
      2.指定商品包含第5类的商标信息;
      3.申请人网站销售商品所能送达目的地及送达限制。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0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0类刮舍器等商品上。2018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刮舌器、套装血压计、套装血糖计、剂量分配用药丸分配器、药丸或胶囊分配器(空的)、医疗器械箱、医用体温计、柳叶刀(外科用)、眼点滴器(医用)、医用注射器、医用呼吸面罩、电动按摩器械、流感疫苗自动注射器具、用于药物使用的点滴器(空的)、医用灌肠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0类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至4、6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5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形成时间于指定期间之外;证据7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证据9未显示商品的形成时间及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0类上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