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906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52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福临珠宝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捷信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0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167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39545号“正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79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0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7月26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均由“钱币”图案构成,二者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