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973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680号
申请人:中山市欧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粤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73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53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157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冰箱”商品的复审申请。请求核准“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冰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故本案复审范围为申请商标在“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冰箱”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