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68208号“长白山绿森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649号
申请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8208号“长白山绿森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长白山绿森林”商标在建筑材料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及其产品本身来源于长白山地区,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且申请人已有在先的“长白山绿森林”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长白山绿森林”指定使用在胶合板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