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淘金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9994372号“淘金币”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7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阿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阳曙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94372号“淘金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05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连续三年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应予撤销。二、根据我局《外贸企业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外资公司不能在中国从事法律事务,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外资公司不具备在中国从事法律事务咨询的准入资质。故阿里巴巴公司在4506群组服务上注册商标并没有使用的可能,如果有也属于象征性使用,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三、被申请人在4506群组服务上注册了大量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具有明显恶意。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一、被申请人是世界知名互联网企业,旗下的“淘宝网”是我国最大的移动购物平台,“淘宝”系列商标由“淘宝网”延伸而来,“淘金币”为被申请人以“淘宝网”为重点打造的系列商标体系,在实际使用中依托于“淘宝网”,该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在市场中形成对应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案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宣传。三、申请人系一贯恶意摹仿被申请人及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其恶意申请撤销的行为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正常市场秩序。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概况;
      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3.媒体对阿里巴巴公司及“淘宝网”的报道以及“淘宝网”的使用情况、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调研报告、入住企业及品牌名单、开展活动情况、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材料;
      4.“淘宝”的网络检索;
      5.关于“淘金币”的百度百科、官网资料、使用资料、年度盛典的相关报道、百度贴吧资料、讨论资料、百度搜索结果、新闻报道及“淘金币”与“阿里旺旺”搭配使用的资料;
      6.申请人与其关联主体的信用信息;
      7.申请人与其关联主体的商标注册列表、官网信息截图;
      8.申请人旗下“阿里巴巴网”及链接的“模板堂”网站页面截图;
      9.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所提异议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异议决定书;
      10.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商标所提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答辩通知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一、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外资公司不具备在中国从事法律事务咨询的准入资质。故阿里巴巴公司在第45类特别是4506群组服务上注册商标并没有使用的可能性。二、在案证据显示阿里巴巴集团使用的“淘金币”商标提供的服务是为第三方提供通道服务(平台服务),属于第35类的中介服务,而不属于第45类指定服务项目。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表示异议,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因此,申请人仍坚持其撤销请求。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公司概况;证据2为被申请人及马云先生所获荣誉;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名下知名购物网站“淘宝网”为入住商家提供广告及宣传推广服务,上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5类“安全咨询”等服务缺乏关联性;证据4为网络检索;证据5显示,“淘金币”为被申请人名下知名购物网站“淘宝网”中的积分服务,与“淘宝网”的主营业务即为入住商家提供广告及宣传推广服务配合使用,上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5类“安全咨询”等服务缺乏关联性。证据6至证据10,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综上,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与本案复审商标在“安全咨询”等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并无关联性。因此,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的主张以及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恶意摹仿被申请人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13日